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022号
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金堂工业园环保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城建环保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建。
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建环保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