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979号
原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63788A。
法定代表人:石立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611757319。
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飞,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710102312。
原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施工队伍管理费200,992.8元,与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的(2021)赣0981民初2631号***与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赣0981民初263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陈文平
人民陪审员  熊 腾
人民陪审员  曹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蕾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979号
原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63788A。
法定代表人:石立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611757319。
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飞,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710102312。
原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施工队伍管理费200,992.8元,与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的(2021)赣0981民初2631号***与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本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赣0981民初263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陈文平
人民陪审员  熊 腾
人民陪审员  曹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