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15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在临沂市兰山区签订的中介合同,中介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在临沂市兰山区,虽然明确的管辖条款是上诉人书写,但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不能仅凭反对就认定上诉人主张不成立,况且在协商合同内容时尚有其他人证,均能证实双方对管辖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令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提交的其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8日签订的《业务承包协议书》中载明“本协议签订地点:临沂市兰山区17楼,双方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但该条款字体与协议书中的其他条款字体明显不一致,且该证据系由上诉人单方提供,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管辖条款系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合意后添加,因此原审法院对该管辖条款不予认可,并无不当。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有其身份证信息予以证实。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