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52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泰广场8号楼1-1805。
法定代表人:石立松。
原告***与被告济南三博智能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