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4364号
原告: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富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霖,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