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3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10号(9号住宅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霖,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稳,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富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城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