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正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185号

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石臼街道北京路市场2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504078。

法定代表人:牟善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兖州路西、滨州路北蓝天花园016幢0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607514F。

法定代表人:王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泰路3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5238259XU。

法定代表人:吴维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郗小慧

人民陪审员  安 静

人民陪审员  许崇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