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185号
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石臼街道北京路市场2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504078。
法定代表人:牟善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兖州路西、滨州路北蓝天花园016幢02单元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607514F。
法定代表人:王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泰路3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5238259XU。
法定代表人:吴维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郗小慧
人民陪审员 安 静
人民陪审员 许崇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