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5304号
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石臼北京路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504078。
法定代表人:牟善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5238259XU。
法定代表人:吴维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正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兖州路西、滨州路北蓝天花园******信用代码91371102312607514F。
法定代表人:王延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正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 浩
审判员 常金锋
审判员 鹿梦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申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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