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市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19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3元,减半收取2926.5元,由上诉人**、日照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