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7858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科港1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曹雪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新厦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立群,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镇采油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袁在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