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真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858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真武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真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7858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科港1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曹雪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新厦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王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立群,扬州市江都区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镇采油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袁在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