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2231-1号
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娴,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龙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BHATGIREESHBAB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宁
人民陪审员 丁 慧
人民陪审员 董界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