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97号
申请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1713号】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730181820220000208)为申请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