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许程、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298号 申请人:许程,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许程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1715号】中,申请人许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730181820220000209)为申请人许程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许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