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8049号
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红岗段亚丰楼五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172680Q。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乾,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嵊州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188号剡江越园147-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BH2RD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帝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嵊州帝豪公司向原告支付品牌使用费共计13333元,违约金暂计19342元(以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止,实际以付清之日止);2.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9日,被告嵊州帝豪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被告***提供担保,由原告授权被告以嵊州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嵊州帝豪公司一直拖欠原告的品牌使用费,截止2021年7月31日,共计欠付品牌使用费13333元、违约金19342元,合计32675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担保书为证。该组证据有原件予以核对,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在未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
两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系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被告嵊州帝豪公司系成立于2019年3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等。
2019年2月19日,原告作为合同抬头载明的“授权人”及甲方、被告***作为合同载明的“被授权人”及乙方,签订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品牌加盟及权利授予1.1甲方告知乙方,乙方知悉并认可品牌为甲方所有,该品牌申请人已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许可他人非独占性使用。1.2加盟合作形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品牌(含服务标志和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乙方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1.3甲方将向乙方签发授权书和提交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证明甲方已授权乙方使用“”品牌,乙方应每年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品牌管理费,若乙方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追偿乙方的相关违约赔偿责任。……二、品牌使用授权区域规定及协议期限、续约2.1甲方授权乙方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区使用“”品牌三年,即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三、品牌加盟费、品牌管理费及材料配送:3.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天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品牌加盟费人民币10000.00元及首年度品牌管理费人民币20000.00元/年/店;2020年3月1日前缴纳第二年品牌管理费人民币20000.00元/年/店;2021年3月1日前缴纳第三年品牌管理费人民币20000.00元/年/店;……3.3若乙方在缴费期限内未能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所拖欠品牌管理费总额的千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60天未能缴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之前已支付的品牌管理费不予退回,同时,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十二、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名盖章和乙方足额缴纳品牌加盟费和第一年度品牌管理费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被告***在合作协议书落款乙方处签名,该处亦盖有被告嵊州帝豪公司的公章。该协议书后附有被告嵊州帝豪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一份,载明该司自愿为***履行前述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若***违约,该司愿意与其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诉讼中,原告提交财务说明一份,载明其主张的品牌使用费13333元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费用,因被告已交纳了部分费用,故主张5000元;第二部分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共五个月的费用,按2万元/年的标准计算,该部分费用为8333元。原告称涉案合同并未解除,被告至本案庭审时仍在使用其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被告***系涉案《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签约的乙方主体,其应对合同承担责任。被告嵊州帝豪公司虽非涉案《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抬头载明的乙方主体,但其在该合同落款乙方处盖章确认,且其使用“帝豪”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可见其是涉案合同所授权的经营资源的使用主体,故在未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嵊州帝豪公司亦为涉案《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的乙方主体。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在案未有证据证明其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嵊州帝豪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主体,应与被告***共同承担涉案合同责任。
涉案合同尚处于有效期内,合同第3.1条明确约定两被告需分期支付的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及期限,现支付期限已届满,两被告作为义务履行方,应承担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部分义务或该部分义务其无需履行的责任,但其在本案中放弃抗辩、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两被告尚欠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品牌使用费5000元未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品牌使用费8333元未支付(2万元/年÷12个月×5个月),合共13333元。原告该诉请具有事实、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品牌使用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3条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利率,原告据此进行主张。但是,该条款约定的利率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本案被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确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日起算,第二部分以8333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日起算,均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嵊州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3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2日起算,第二部分以8333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日起算,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嵊州市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秀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霞
人民陪审员  廖永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