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通站路凯旋城6栋0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3MA35TA8E8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红岗段)亚丰楼五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172680Q。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
上诉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38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案涉《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第2.1条约定,被上诉人授权上诉人在“江西省***市珠山区”范围内使用,根据此条款可明确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市珠山区;另根据案涉合同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也可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江西省***市珠山区。即使本案无法通过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认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也不属于给付货币,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和特征义务履行地判断本案的履行地。本案的特征义务为授权特许经营,特征义务履行地为特许经营被授权使用地江西省***市珠山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市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协议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述管辖条款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从2016年4月1日起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位于佛山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李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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