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8民初3039号
起诉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红岗段)亚丰楼五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172680Q。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装饰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辉燕偿还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代为执行款31012.40元、利息损失3000元(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月息2分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计3000元,实际利息应算至执结之日止)、差旅费6304.3元、误工费14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李辉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6日,李辉燕以帝豪装饰公司三明分公司名义与(2020)闽0402民初1785号案的原告范永秋签订了一份《合同书》,范永秋将三明市梅列区上河城上明园6栋1号房承包给李辉燕装修。2020年,范永秋以装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分公司倒闭和联系不上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2020)闽04民终2593号民事判决书,因李辉燕创办的帝豪装饰公司三明分公司加盟了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行了31012.40元。为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特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提交的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4民终259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来看,范永秋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帝豪装饰公司,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4民终2593号民事判决终审确认,帝豪装饰公司应赔偿范永秋经济损失3万元。该判决没有认定帝豪装饰公司与李辉燕存在加盟等关系的事实,亦也没有判决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对范永秋的前述损失承担责任。因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向帝豪装饰公司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在补正期限内,帝豪装饰公司虽补充提交了一份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一份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3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但该两份文书系起诉人帝豪装饰公司因与案外人刘干伟之间存在争议而由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帝豪装饰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前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补正与诉请相关的起诉证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振国
审判员  喻海亮
审判员  帅龙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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