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执134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红岗段)亚丰楼五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县区。
关于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4民终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22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5.38元、执行费8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62.82元。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动产。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
(四)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梅州市江南路金港花园3栋701房及名下份额的位于梅州市××路××花园××栋××层××号车位。
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双方共同约定本案执行标的6万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由***先偿还30000元(已支付),剩余款从2022年7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万元,最迟在2022年11月底还清所有债务,案件受理费1355.38元、执行费8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403执1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