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8047号 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红岗段亚丰楼五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17268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通站***城6栋0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3MA35TA8E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品牌使用费31666元,支付违约金暂计64282元(以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止,实际以付清之日止);2.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被告***提供担保,由原告授权被告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公司一直拖欠原告品牌使用费,截止2021年9月30日,共欠品牌使用费31666元、违约金64282元,合计95948元。因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不支付品牌费,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共同辩称,一、案涉协议签订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协议内容也是**被授权方为被告***,与被告***公司无关。原告提供的担保书中没有担保人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并且,担保期间已经经过。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案涉协议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依照约定,在双方未**、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该协议已于2020年3月3日终止。三、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2020、2021年度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或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原告主张2020、2021年度品牌使用费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证如下:1.《加盟合同书》(包括《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担保书);2.***。两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两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系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 被告***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3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被告***等六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设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等。 2017年3月3日,原告作为合同抬头载明的“授权人”及甲方、被告***作为合同载明的“被授权人”及乙方,签订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书),约定:一、品牌加盟及权利授予1.1甲方告知乙方,乙方知悉并认可品牌为甲方所有,该品牌申请人已授权甲方在中国大陆许可他人非独占性使用。1.2加盟合作形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品牌(含服务标志和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乙方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1.3甲方将向乙方签发授权书和提交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证明甲方已授权乙方使用,品牌,乙方应每年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品牌管理费,***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追偿乙方的相关违约赔偿责任。……二、品牌使用授权区域规定及协议期限、**2.1甲方授权乙方在江西省***市珠山区使用“”品牌三年,即自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止;……2.6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60天,如乙方需继续使用品牌,则需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新的协议,乙方可继续拥有品牌在上述区域的使用权。***逾期60日内未完成**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甲方可另行授权他人在上述区域使用该品牌。三、品牌加盟费、品牌管理费及材料采购:3.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当天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品牌加盟费10000.00元及首年度品牌管理费15000.00元/年/店;2018年3月3日前缴纳第二年品牌管理费15000.00元/年/店;2019年3月3日前缴纳第三年品牌管理费15000.00元/年/店;……3.3***在缴费期限内未能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所拖欠品牌管理费总额的千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60天未能缴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之前已支付的品牌管理费不予退回,同时,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十二、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和乙方足额缴纳品牌加盟费和第一年度品牌管理费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被告***在合作协议书落款乙方处签名,该处亦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该协议书后附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一份,载明该司自愿为***履行前述协议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若***违约,该司愿意与其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2020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本人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续签合同,并同时交纳品牌使用费”。原、被告双方确认,双方此后并未办理续签手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期间相应的品牌加盟费及管理费。原告明确主张两被告均为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要求两被告承担合同责任;又明确在本案中要求两被告支付的是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9月30日即合作协议书载明的期限截止后的品牌使用费,理由是被告在合作协议书到期后,至本案庭审时仍在使用原告品牌进行经营,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但在协议书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自动续签。被告否认在协议书期限届满后有使用原告品牌,否认存在自动续签的事实,称***出具后未能续签是因双方未能达成合意。被告确认***公司是根据合作协议书设立的企业。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被告***公司虽非涉案《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抬头载明的乙方主体,但其在该合同落款乙方处**确认,且其是涉案合同所授权的经营资源的实际使用主体,故在未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公司亦为涉案《品牌战略合作协议书》的乙方主体。 本案系合同纠纷,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期限截止日为2020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截止日期之后的品牌使用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同依据。但是,被告***出具的***仅能表明其曾承诺与原告续签合同,在原、被告双方实际并未办理续签手续、以明示方式续签合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在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合作协议书授予的经营资源、双方事实上默认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合作协议书已得到续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在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即2020年3月3日终止,原告根据合作协议书要求两被告支付合同关系终止后的品牌使用费缺乏事实、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主张的上述品牌使用费,故其亦无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原告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