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保5563号
申请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楼加油站(红岗段)亚丰楼五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17268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3208、3209、3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红橡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C区骏业北路20号(车间一)首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红橡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4民初28627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8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红橡树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存款458282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