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棉沙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3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彝族,住冕宁县。

被告: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昌市海门渔村3-1栋3楼1号。

负责人:**。

被告:冕宁县棉沙乡人民政府,住址:冕宁县棉沙乡。

负责人:***。

被告:罗荣,男,彝族,40岁,住冕宁县。

被告:***,男,彝族,43岁,住冕宁县。

被告:***,男,彝族,34岁,住冕宁县香厂巷县医院住宿区。

被告:罗金富,男,彝族,约50岁,住冕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棉沙乡人民政府、罗荣、***、***、罗金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