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让与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棉**乡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3民初1475号

原告:**让,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昌市海门渔村3-1栋3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冕宁县棉沙湾乡政府。

住所地:棉沙湾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克依木。

被告:罗荣,男,1979年3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1984年6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县医院香厂巷住宿区。

被告:罗金富,男,彝族,约50岁,住冕宁县。

原告**让与被告凉山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冕宁县棉沙湾乡政府、罗荣、***、***、罗金富劳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羊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