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玄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武军,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军与被告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天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军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扬州天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军诉称:原告于2011年初至2012年初在南京市玄武区德基广场二期工程工作。2012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还欠22000元,并写下欠条。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22000元。
被告扬州天勤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名称已变更为扬州天勤公司,原告起诉时主体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出具欠条的***是被告分包南京德基广场二期工程的项目经理,该工程已经完工,但***并无职务和代表行为及代表权限,原告应当举证欠款的基础关系和内容及计算的依据。欠条上只是***的个人签字,并无被告的名称及签章,与被告无关,请求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德基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合同中的总包方、甲方)与江都市天勤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方、乙方,以下简称江都天勤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就南京德基广场二期裙楼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约定:本分包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360万元(含甲供材料款200万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最终工程造价以甲方(协助乙方工作)与业主及咨询公司确认并审计的结算造价(前提是扣除甲方代垫的有关费用)后作为本次合同价款;乙方完成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的有效工期为两个节点工期,即春节前完成业主指令单范围内的图纸工程量,2010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并达到验收条件;乙方驻工地代表为项目经理***;在2010年春节前完成业主指令单范围内的图纸工程量,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0%(含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在4月底全部工程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甲方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款;工程结算并审计完3个月内甲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5%,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余款等。
***于2012年1月19日以江都市天勤劳务德基项目部的名义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武军德基广场二期工资22000元整。
2012年3月,江都天勤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为现名。扬州天勤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业劳务分包: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工程、架线工程作业分包等。
审理中,***为扬州天勤公司出庭作证称:***挂靠江都天勤公司在德基广场施工,做劳务分包,是项目经理,与江都天勤公司未签订挂靠合同,没有与工人签订合同;总包方对***没有付清款项,尚欠数百万元,故***没有对武军付清款项。
武军陈述其是杂工。扬州天勤公司陈述:扬州天勤公司认可***是项目经理,但不认可挂靠关系,***没有权利代表公司与武军进行结算。
因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武军提供的欠条、扬州天勤公司提供的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江都天勤公司变更为扬州天勤公司后,江都天勤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扬州天勤公司承担。
从2009年12月10日合同反映,当时***是江都天勤公司承接德基广场二期工程分包的项目经理,扬州天勤公司也认可***项目经理的身份。***作为项目经理就德基广场二期工程施工决定用工、采购材料、结算报酬等应属项目经理职责范围内工作。***出具欠条,承诺欠款,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应由扬州天勤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扬州天勤公司辩称,***无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天勤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军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175元,由被告扬州天勤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