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明兴好与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保521号
申请人:明兴好,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蒲斌。
申请人明兴好与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资料提交至本院(保全标的:13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提供同等价值的保函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川1302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明兴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胡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