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明兴好与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财保133号
申请人:明兴好,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蒲斌。
明兴好与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年8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资料提交本院,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万元财产。明兴好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兴好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明兴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