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071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建科街1号。
法定代表人:蒲菊英,执行董事。
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仁和春天写字楼13楼。
法定代表人:蒲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