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043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119号1幢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蒲斌。
原告***与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