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化纤面料厂、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化纤面料厂,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
法定代表人:赵会明,厂长。
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蒲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648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南充市顺庆区**化纤面料厂、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1)川1302执恢12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