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282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岩温,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
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1060M。
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119号1幢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蒲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禄波,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2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13日生效,因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禄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履行标的款90570,并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32元,执行费1259元,合计金额9286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已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云2822执95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