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21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峰﹙特别授权﹚,四川京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仁和春天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1060M。
法定代表人:蒲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康﹙特别授权﹚,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立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福芳
书 记 员 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