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21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峰﹙特别授权﹚,四川京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仁和春天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1060M。

法定代表人:蒲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康﹙特别授权﹚,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果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立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福芳

书 记 员 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