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4000号
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蒋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书,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洁,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源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全部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计29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