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555号
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西门街13号10幢2层。
法定代表人:蒋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利,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
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