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2728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
被告:**,男,生于1989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第三人: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西门街13号10幢2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执行董事,
第三人:西昌市大箐乡中心小学,地址:西昌市大箐乡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岳林,系该校长。
第三人:西昌市大兴乡中心小学,地址:西昌市大兴乡。
法定代表人:严慧玲,系该校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大箐乡中心小学、西昌市大兴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00元,减半收取计41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芬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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