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26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召行,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路86号2栋3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职务不详。
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西门街13号10幢2层。
法定代表人:蒋阗,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赖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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