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3112号
原告:烟台恒力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莱市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敏,总经理。
被告: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0号银和广场309室。
法定代表人:姚先海,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恒力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恒力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恒力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