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德江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654号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FFUYJ7P。
经营者:谢卓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江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香树路周家湾路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47068450U。
法定代表人:杨录生,执行董事。
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德江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99元,由原告德江县洪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