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安刚,该公司风险控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北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良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庄桥村新河组26号。
经营者:张良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庄桥村龙河组1号。
被执行人: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东进路。
法定代表人:严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卫东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012执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