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蒋汝祥,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瑞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瑞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3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田鲁敏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