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恢4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蒋汝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经营者:***,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杨林,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扬州市江都区(邵伯湖农家乐龙虾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于玉珍,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力电梯有限公司、江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扬州东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宜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江都区郭村镇良文猪鬃厂、杨林、陈卫东、***、于玉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4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恢复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4876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