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

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安吉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3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组织机构代码555187489。
法定代表人:郑东红。
被执行人:安吉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构代码554011406。
法定代表人:叶会巨。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49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54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22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