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

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融创基洋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3795号之一  



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6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874890。

法定代表人:郑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军,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融创基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0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3131615X。

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基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吉彦

人民陪审员  莫 莉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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