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3795号之一
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6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874890。
法定代表人:郑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军,上海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34B。
法定代表人:张朝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融创基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0号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3131615X。
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基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创良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吉彦
人民陪审员 莫 莉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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