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91财保5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中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赟,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中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中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全。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中建建筑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中建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