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04民初87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靓,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卫猛。
被告: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卫猛、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武汉安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