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3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