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0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安迎胜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迎胜铝塑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泰山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