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132号
原告:日照市旭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林滩小区808号楼83-86轴线1-2层104-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8074595D。
法定代表人:秦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南海滨三路西(慧通鼎城)002幢五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2338389。
法定代表人:刘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旭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辰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旭日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