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1034号
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园区黄河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朱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十组嘉鸿阳光明珠3栋/单元1层1-24号。
法定代表人施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光恒,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凯,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6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西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