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3297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万海青,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嘉鸿阳光明珠**/单元****。
法定代表人施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光恒,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海青与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海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海青撤回对被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海青负担。
审判员 黄正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