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正荣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正荣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三里民居G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道荣生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正荣正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5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正荣正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正荣正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武汉正荣正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