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24财保14号
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国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持有的福建航旭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保全总金额9,359,949.17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4月15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59949.17元(账号:35×××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航旭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股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