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福建创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财保18-1号

复议申请人:***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83号福建国际青年交流中心29层0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99577273F。

法定代表人:薛理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伙忠、苏山湖,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91362946H。

法定代表人:蒋国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虹,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闽0102财保1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复议称,***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复议申请人作为仲裁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复议申请人工程款及违约金等。然而,被申请人在明显拖欠复议申请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复议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严重影响了复议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贵院申请:1.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光大银行福州南门支行77360188000102581户内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2.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中信银行福州仓山支行账号81×××28户内银行存款1777713.3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申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财产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存款具有随时转移的可能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4777713.33元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黄丽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何蒋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